妊娠糖尿病以及糖尿病妊娠的分析
妊娠病妊娠期(GDM)是糖尿病的一种特殊类型。指确定妊娠后,若发现有各种程度的糖耐量减低或明显的糖尿病,不论是否需用胰岛素或仅使用饮食治疗,也不论分娩后这一情况是否持续,均可认为是妊娠糖尿病。
在糖尿病诊断之后妊娠者为糖尿病合并妊娠。在妊娠期间发现糖尿病者为妊娠糖尿病。妊娠期间高血糖的主要危害为增加新生儿畸形、巨大儿(增加母、婴在分娩时发生合并症与的危险)和发生的危险性。一般来讲,在糖尿病患者合并妊娠时血糖水平波动较大,血糖较难控制,绝大多数患者需要使用胰岛素控制血糖。相反,妊娠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波动相对较轻,血糖易于控制,多数患者可通过严格的饮食计划和运动使血糖得到满意控制,仅部分患者需要使用胰岛素控制血糖。
(一)计划妊娠的糖尿病妇女妊娠前的准备
1、糖尿病妇女应计划妊娠,在糖尿病未得到满意控制之前应采取措施。应告知计划妊娠的妇女在妊娠期间血糖强化控制的重要性及糖尿病可能对母婴带来的危险。
2在计划妊娠之前,应认真地回顾如下病史和进行相应的检查:
(1)糖尿病的病程。
(2)急性并发症,包括史、酮症、。
(3)慢性并发症,包括大、小血管病变和神经系统病变。
(4)详细的糖尿病治疗情况。
(5)其他伴随疾病和治疗情况。
(6)月经史、生育史、史。
(7)家庭和工作单位的支持情况。
3、如计划妊娠,应在受孕前进行如下准备:
(1)开始口服叶酸
(2)停用口服降糖药物,改为用胰岛素控制血糖。
(3)停用他汀类药物。
(4)严格将血压控制在<130/80mmHg。将控制的转换酶抑制剂(ACEI)替换为甲基多巴或钙通道阻滞剂。
(5)严格控制血糖,加强血糖监测。将血糖控制在空腹血糖70~100mg/dl(毛细血管全血)之间,餐后血糖在90~140mg/dl(毛细血管全血)之间。
(6)检查有无视网膜病变并对视网膜病变加强监测治疗。
(7)加强糖尿病教育。
(8)戒烟。
(二)妊娠期间糖尿病的管理
(1)应尽早对妊娠进行诊断,在确诊后,应尽早按糖尿病合并妊娠的诊疗常规进行管理。1~2周就诊一次。
(2)进行针对妊娠妇女的糖尿病教育。
(3)每日监测空腹和餐后血糖4~6次。血糖控制的目标是血糖正常,即空腹血糖70~100mg/dl(毛细血管全血),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90~140mg/dl(毛细血管全血);HbA1c在正常值上限以内。如空腹血糖>105mg/dl(毛细血管全血),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140mg/dl(毛细血管全血),考虑开始胰岛素治疗。
(4)饮食计划应有利于保证孕妇和胎儿营养但又能控制孕妇的体重。
(5)每3个月进行一次眼底检查并做相应的治疗。
(6)加强胎儿发育情况的监护,常规超声检查了解胎儿发育情况。
(7)如无特殊情况,按预产期分娩;分娩时尽量采用阴道分娩。
(8)分娩时和产后加强血糖监测,保持良好的血糖控制。
(三)分娩后糖尿病的管理
(1)糖尿病合并妊娠者在分娩后对胰岛素的需要量会明显减少,应注意血糖监测,适时减少胰岛素的用量,避免低血糖。分娩后,糖尿病的管理同一般糖尿病患者。
(2)妊娠糖尿病使用胰岛素者可在分娩后停用胰岛素(需除外1型糖尿病),多数患者不需要口服降糖药。分娩后血糖正常者应在产后重新评估血糖代谢情况并进行终身随访。
(四)糖尿病合并妊娠时的特殊问题。
1、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可因妊娠而加重。在怀孕前逐渐使血糖得到控制和预防性眼底光凝治疗(有适应症者)可减少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加重的危险性。
2、高血压:除在妊娠前已有的高血压之外,妊娠诱发的高血压可加重妊娠妇女已有的糖尿病并发症。应在妊娠期间严格控制血压。应避免使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beta受体阻滞剂和利尿剂。
3、糖尿病肾病:妊娠可加重已有的肾脏损害。在较轻的肾病患者,妊娠可造成暂时的肾功能减退,但在已出现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血清肌酐>3mg/dl(2.65mmol/L),或肌酐<50ml/min],妊娠可对部分患者的肾功能造成永久性的损害。肾功能不全对胎儿的发育有不良的影响。
4、神经病变:与糖尿病神经病变相关的胃轻瘫、尿潴留、对低血糖的防卫反应差和直立性低血压可进一步增加妊娠期间糖尿病管理的难度。
5、心血管病变:如潜在的心血管疾病未被发现和处理,妊娠可增加死亡的危险性。应在妊娠前仔细检查心血管疾病证据并予以处理。计划怀孕妇女的心功能应该能够耐受运动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