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通路贩售的「咨询券」开卡后能否退货?

健康知识 2023-05-29 15:48健康知识www.tangniaobingw.cn

电视购物经常贩售所谓的「咨询券」,内容大多是光疗雷射或电波拉皮之类的疗程,因为价格亲民,许多消费者都会下订购买,到现场之后却经常碰到与电视销售时不同的疗程或强迫推销、无法退货等情事,让消费者往往有成为冤大头的感受。


 

请问电视购物等虚拟通路是否可贩售所谓的「咨询券」?

针对医疗院所广告内容及招揽方式,医疗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

1.假借他人名义。

2.利用出售或赠与医疗刊物。

3.以公开祖传秘方或公开答问。

4.摘录医学刊物内容。5.藉采访或报导。

6.与违反前条规定内容之广告联合或并排。

7.其他不正当方式 (医疗法第86条)。

 

并禁止医疗院所以下列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

1.公开宣称就医即赠送各种形式之礼品、折扣、彩券、健康礼券、医疗服务,或于医疗机构庆祝活动赠送免费兑换券等情形。

2.以多层次传销或仲介之方式。

3.未经主管机关核备,擅自派员外出办理义诊、巡回医疗、健康检查或劳工健检等情形。

4.宣传优惠付款方法,如无息贷款、分期付款、低自备款、治疗完成后再缴费等(医疗法第61条)。

 

综合上开说明,可见医疗法对于医疗广告有非常严格详尽的规范。而就电视购物平台来说,其所贩卖之咨询券若以医疗行为为商品内容,虽在形式上规避医疗行为或医疗广告之相关用语,仍应受医疗法对于医疗广告之规范。若有违反前开各项规定,或有不当招揽病人之情形,恐有违反医疗法之疑虑。


 

请问电视购物或类似虚拟通路所贩售的「咨询券」,能否退货?

若将咨询券视为一般服务性商品来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通信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但通信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虽然医疗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尚有争议。但就购买咨询券之消费者而言,针对所收到的咨询券商品不愿买受时,可在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且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此系保障消费者在电视购物所为的买卖行为,可有一定「犹豫期间」,使消费者权益不致受损。

若到诊所发现疗程与电视销售时的落差太大时,该如何主张权益?抑或遇到诊所咨询师强迫推销时,是否有违反消保法的疑虑?

依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之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企业经营者之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于契约成立后,应确实履行」。,若将整型咨询商品列为消保法适用范围,则有实际疗程与销售广告不符之情形,虽然已经超过七日之犹豫期间,消费者仍得以厂商未依约履行债务为由,主张解除契约并要求退费。

 

 针对所谓强迫推销,由于其定义并不明确,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十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仍应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间之审阅期。否则,消费者仍得主张排除有争议或不公平之条款,以致产生纠纷。,对于业者来说,在招揽业务之余仍应注意给予消费者充分之考虑期间,以免衍生不必要之争议。

 

若诊所宣称在开卡使用后,不得退还剩余费用,消费者有无主张自己权利之余地?

所谓预付型交易,是指先付钱,再分期、分次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若电视购物所贩卖之咨询券,属于预先付款再分次消费之性质,在法律上亦属于预付型交易。虽然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目前尚未针对此类型交易契约制订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惟业者仍宜订定明确之退费条件与金额计算方式。否则,消费者在合法终止契约之前提下,仍可请求厂商在合理范围内依比例退还款项,以保自身权益。


 

律师简介 

 

万建桦律师

衡阳法律事务所律师

90年度律师高考资格

学历︰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财经法组硕士

专业领域︰商业契约争议、劳资纠纷、营建工程、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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